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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18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以价费字第479号文发布)
一九九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时间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 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
三、 工程建设监理费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计取:
(一) 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 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1.5万元---5万元每人、年;
(三) 不宜按(一)、(二)两项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四、 以上(一)、(二)两项对顶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
五、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 工程建设监理费用用于监理工作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 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建
序号 |
工程概(预)算 M(万元) |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 |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
1 |
M<500 |
0.20 |
2.00<b≤2.50 |
2 |
500≤M<1000 |
0.15<a≤0.20 | |
3 |
1000≤M<5000 |
0.10<a≤0.15 |
1.40<b≤2.00 |
4 |
5000≤M<10000 |
0.08<a≤0.10 |
1.20<b≤1.40 |
5 |
10000≤M<50000 |
0.05<a≤0.08 |
0.80<b≤1.20 |
6 |
50000≤M<100000 |
0.03<a≤0.05 |
0.60<b≤0.80 |
7 |
100000≤M |
a≤0.03 |
b≤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