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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交付引出的烦恼

     近期,不少读者拨打楼宇热线88762259咨询房地产买卖纠纷的有关问题,日前,本报记者带着读者咨询的几种常见商品房买卖纠纷问题,采访了青岛和安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主任汤书国律师,请他点评这些案例,帮助购房者维权,本报将陆续刊发有关热点案例。
    
吴先生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一精装修房屋。关于该房屋精装修部分的质量问题,双方仅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公司有整改义务,对开发公司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作任何约定,且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还约定了吴先生不得以该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拒绝收房。
    2008
78日,吴先生在验收该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的装修部分存在多处严重问题,致使吴先生无法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吴先生为此致函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进行整改,并赔偿损失;但直至20081011日,该房屋才被基本整改完毕,故吴先生直至20081019日才实际使用该房屋。为此吴先生要求开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开发公司则认为其已完成了整改义务,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先生遂提起了诉讼。
    
青岛和安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主任汤书国律师认为,在签订精装修房的预售合同时,发展商往往通过格式合同,对精装修部分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避而不约,购房人往往求房心切草草签下合同,等到房屋交付时遭遇装修质量问题,不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上述案例中,由于预售合同中未对装修质量的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吴先生只能以其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吴先生可以该地段的同期租金标准,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如吴先生已支付了物业管理费,吴先生还可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
    
综上,汤律师建议购房人在购买精装修房时,应在预售合同中,对装修标准、装修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展商如何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且注意约定何种装修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拒绝收房或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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