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关于房博士   招标公告    经营领域    新闻中心    业绩展示     政策法规 分支机构 
首页 > 经营领域

【业主须知】物业新规:物业费按房屋产权面积收

山东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
物业费按房屋产权面积收
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 甄真)
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05号)同时废止。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
    物业服务收费的计收标准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近几年,私家车年年递增,导致许多住宅小区停车需求逐年旺盛。那么,车位租赁费如何收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该不该收费?《办法》明确,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以按照本办法单独核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办法》还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行业网站 | 网站声明 | 帮助 | 常见问题解答 | 客服热线
鲁ICP备10040449   版权所有:山东房博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