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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1、 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费标准――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 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2、二手房租赁中介服务费标准――房东租客合计共半个月或1个月租金。
房屋买卖中介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500万元以下2.5%
501-2000万元2%
2001-5000万元1.5%
5001-10000万元1%
100001万元以上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