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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一、承办单位
标准定额站
二、许可依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4)
三、许可条件
1
、资质等级与条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应分别达到《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2、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要求:应达到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建办标[2000]50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价协(2000032号)所规定的要求。
脱钩的要求
  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方面彻底与挂靠单位脱钩。
  (一)人员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不再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人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机构负责人。
  3、政府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兼职或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过程中,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财产交割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中的财产问题。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
  (三)职能脱钩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后,不再与原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利用原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脱钩改制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改制的要求
  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改制成为由造价工程师发起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合伙制
  由2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严格按照《通知》各项要求脱钩改制;
  2、名称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凡本次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5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30万元执行;
  4、合伙人或股东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合伙人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股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类机构(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工程咨询公司等)
  1、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集团脱钩;
  2、机构内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专职人员;
  4、机构总经济师(技术负责人)或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
  1、属于地、市级及以下的建设银行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一律予以注销;对已经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省级建设银行,其资质予以保留;
  2、保留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列入其营业范围,并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
  (四)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的档案必须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合伙人或股东中至少有一名及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上述(二)、(三)、(四)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名称可保持不变。
四、报送材料
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报告;
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3
、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以及身份证;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出资人协议、出资证明及公证书,单位章程及公证书;
6
、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
7
、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交纳凭证;
8
、办公场所证明。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六、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程序
1
、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材料;
2
、承办人初审材料;
3
、综合管理科提出审核意见;
4
、站长办公会议研究;
5
、厅分管领导审定;
6
、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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