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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三类房产质量问题不保修

   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什么情况下禁止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进行维修?日前,《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这些问题都有了答案。
   开发企业应一次性足额交存保修金
   
办法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根据办法,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

   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办法对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其中,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5年;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

   三种情形不保修
   
办法规定,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非开发企业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等三种情况,均不属于保修范围,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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