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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博士”之《常见房产问题解答》--《济南时报》2010.1.13

 

    一、赠房产哪3种情况免个税?

    答:年迈父母将住房赠与儿女是否要征个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给出答案,房屋赠与配偶、父母等三种情况免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下述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次为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最后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了上述规定情形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无偿受赠房屋计征的个税纳税额,通知规定为,以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准。但当受赠房屋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城市私有房屋登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城市私有房屋应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具体有以下内容:  (l)土地使用权登记。公民应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房屋权属登记。公民应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房屋抵押和其他物权登记以及消灭登记。

三、房产证有何法律意义?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文件,由有关部门在所有权转移后通过登记发证手续颁发给产权人的权利证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制度。有关房屋权属证书是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并签制的。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规定如下:  (l)房产证的效力:国家对房屋权属证书按统一规定制作,各地必须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实行该规定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房屋权属证书除最常见、最基本的《房屋所有权证》外,还有《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共三种,《房屋共有权证》一般是房屋所有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下颁发领取的,《房屋他项权证》一般是房屋抵押权人、典权人持有;    (3)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机关:房屋权属证书一般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4)领取有关房屋产权证书的几种情形:  ①新建房屋;②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继承、赠与等);③房产权利更改法定名称或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④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⑤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四、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告有异议的公民应采取什么措施解决?

    答: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告是房产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选行审核以后,确认权属以前,将申请登记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和审核后的有关情况在规定的地点张榜公布的行为。

    公民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据,申请重新复核或复查。经调查复核异议成立的,登记机关应该暂登缓记,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自行协商处理,或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对没有提出异议或实质性意见,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复查异议不成立或已被排除纠正的,可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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